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简称《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有关要求。
适用对象
小学、初中、高中按每年级一组(小学6组、初中3组、高中3组),大学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
指标说明
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各组别的测试指标均为必测指标。
身高、体重、肺活量、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为共性指标。
指标得分
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
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
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
小学的加分指标为1分钟跳绳,加分幅度为20分;
初中、高中和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加分幅度均为10分。
评定等级
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
优秀:90.0分及以上
良好:80.0~89.9分
及格:60.0~79.9分
不及格:59.9分及以下。
评定频率
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表1~6)。
特殊学制的学校,在填写登记卡时可以按规定和需求相应地增减栏目。
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得分影响
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
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
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免试要求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